2019年实行累积计算个人所得税,年终多退少补。
比如说小翟平时每月6000,年终奖10000,有一个孩子,无其他专项扣除项目,在12月中,是把所有的12个月相加,
解:12个月的工资+年终奖-12个月扣除基数-12个月专项扣除
那么12*6000+10000-12*5000-1000*12减完后,再根据税率表进行计算!
明年开始年终奖合并计税,会不会缴税更多?
对于大部分人来说确实会多缴税!
具体分析一下,如果按月的工资应纳税所得加上年终一次性所得超过144000,在老的模式下可以将综合税率控制在10%,新模式下必然会超过10%,也就是通常意义说的跳档。按照现有工资水平,年收入超过144000的概率太大了,所以很多人都会跳档!
大部分人必然多缴税!
个税改革后年终奖如何计税?
在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有关规定和计税方法缴纳税款,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按照财税〔2018〕98号文件中所附的新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于在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以先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去“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额”,就其余额按上述办法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款。
2018年10月之前,如果您已经使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按照规定,今年四季度发放的奖金,不能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2019年发放2018年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税收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
以上是广东国税的答复。
2018年年终奖政策现在还不是很明确,未来政策可能有两种情况:
a.给予2018年年终奖再给予一次单独计税的过渡政策,在2019年发放2018年年终奖单独计税,这样的话就不用提前了;
b.不出过渡政策,直接按新个税法来。新个税是按年度综合所得纳税的(平时每月计算的,只是预缴,到最后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其实也没太大影响,因为2018年终奖在2019年发放,2019年终奖会在2020年发,这样的话,纳税人税负也基本不会增加。
所以,大家还是不要太纠结年终奖何时发放这事了,绝大多数单位没必要赶在2018年底前发今年的年终奖,尤其是2018年初已经用过年终奖计税政策的单位,肯定不用考虑提前发了,因为年终奖计税当年只能使用一次。
如果真按某些“专家”建议,提前到年底发放2018年终奖,可能反而给自己挖了个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