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女性罪犯一审被判死刑后发现怀孕了,法院依照相关法律将其改判为无期徒刑,改判的当天该罪犯流产了,还会判她死刑吗?
刑法的判决并不是儿戏,既然因为女犯怀孕,出于人道主义,当该将死刑改判无期徒刑。
但是,即当改判,女子又流产了,这个时候改判的无期徒刑已经在有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法必须得维护法律的尊严,再者女子流产,从另一个人道主义的角度也得让她休养身体啊!
所以一当从死刑改判了无期徒刑,法院必须维持原判,也便说,这个女死刑犯从此就死不了,而且往后如果表现好的话还有减刑的机会。
男子出狱奸淫多名幼女被执行死刑,一般罪犯是不是很难改造成功?
前几天出现一个新闻,是一个男子出狱后不知悔改,再次进行多次犯案,最后被判处死刑。
这名男子在1985年的时候,先后强奸4名幼女,3个少女,和14个青少年女性发生关系,在1990年对他判了死刑。
后来这个男子不服去上诉,没想到还成功了,在98年改判15年有期徒刑,出狱后在17年到21年期间又再次犯下多次奸淫罪,最后被判处死刑。
俗话说的好“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像这种奸淫罪之前让他尝到滋味了,就算在牢里关了15年也是无法改造成功的。
当然也有很多是能够在监狱里劳改成功的,比如那些因为一时冲动犯下错误的人,还有本性并不坏只不过被人带上歧途的人,这些人经过在牢里的教育和监禁最后是能够改好的。
像那些本性很坏的,经常犯罪的,还有脾气暴躁的这种人,就算你关他二三十年也是很难让他改正的,这就是所谓的“狗改不了吃屎。”
如果社会对那些做过牢的人能够宽容些,能够以正常人的眼光看待他们,并且帮助他们适应社会,我相信还是有很多人坐牢出来是能够变好的。
一个人被执行死刑前如果发明了可控核聚变装置可以免除死刑吗?
一个罪人,在被执行死刑前,如果取得了重要成绩或重大研究成果,比如说发明了可控核聚变装置,是不是就可以免除死刑呢?
这种事情,还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比如说,如果这个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重大罪犯,不处决不足以平民愤,或者说他犯下的是滔天大罪,无论如何都必须把他处决的话,那就算他取得了重要成绩或重大成果,应该还是死罪难免的。
当然,现实案例中,也确实会有极个别的罪犯,在他取得重要成绩或重大成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以后,比如说,就像题主说的,发明了那个核聚变控制装置,为国家做出了巨大贡献,如果他不属于上述所说的那种罪犯,从量刑上是可以适当减刑的,比如说从死刑、立即执行改为死缓,免除了死罪,这的确是有可能的。
但总体上,我觉得题主你这样子的假设,确实是太假了,现实中应该是不太可能发生的。
你想啊,一个人都被判死刑了,怎么还会有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发明核聚变控制装置呢?这也太不可思议了。因为要取得这种发明,是需要设施、设备、环境等许多客观条件的,那他的条件从哪来呢?
当然,这也只是假设,不能死究,合理不合理,也没啥可多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