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府投资项目代管规定第1篇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推进项目建设规范、专业、廉洁、有效运行,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代管范围及原则
(一)适用范围:项目总投资达100万元以上,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或其他经项目业主申请,双方协商愿意实行代管的项目(不含非政府投资项目)。
(二)基本原则:政府投资项目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原则,着重对设计合理性、经济性、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工程竣工验收、工程决算等重点环节实行委托代管。
二、代管机构设置
设立区政府投资项目代管办公室(简称区代管办),挂靠区建设局,受项目业主委托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区代管办主任由区建设局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区建设局聘任下属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同时区代管办建立工程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库。
三、代管办经费保障
区代管办依照其职责无偿为项目业主提供代管服务,其人员经费及办公费用由区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区代管办和项目业主主要职责
(一)区代管办主要职责
1、根据项目业主提出项目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要求,负责办理工程建设前期报批手续;
2、负责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组织设计图纸会审,指导优化施工图设计;
3、负责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工程预算初审。根据项目需要聘请工程造价顾问进行咨询把关,并报财政部门审核;
4、负责施工、监理单位等招标活动,组织签订合同,向相关监督部门备案,并办理施工许可证及质量监督登记、安全监督登记等施工手续;
5、负责指派项目现场代表,对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联系单等进行签证把关,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初审,并报有关部门审核;
6、负责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工程进度款拔付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业主按规定拨付工程款;
7、协助项目业主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和其他委托事项。
(二)项目业主主要职责
1、负责项目征地、拆迁,提供净地等工作;
2、提出项目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要求,协助区代管办办理项目建议书及规划、土地、项目报建等前期报批手续;
3、协助区代管办选择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机构及施工、监理单位等招标活动,负责签订相关合同;
4、指派项目现场代表,协助区代管办对工程预算、决算进行初审,会签施工、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设计变更和工程联系单等,参与工程竣工验收,收集竣工资料并按规定归档;
5、负责项目建设资金调度,根据监理单位和区代管办提出的拨款意见,按规定拨付工程款项;
6、负责落实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五、主要事项操作程序
1、委托代管程序:项目业主与区代管办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委托代管合同书》,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委托合同书报区财政局、区建设局备案。区代管办指派现场代表进驻代管项目开展代管工作;
2、图纸会审程序:区代管办组织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收集各方建议,提出优化设计意见,经相关各方代表签字确定,形成会审纪要;
3、主材确定程序:区代管办组织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等按照使用功能、设计要求对相关材料及品牌进行研究,经各方代表签字确定后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工程预算书及招标文件等;
4、现场签证程序:区代管办指派的现场代表,会同监理单位对主要材料进场、取样、送检等工程联系单等进行签证把关后,由项目业主指派的现场代表予以签字确认;
5、隐蔽工程签证程序:施工、监理单位根据现场施工需要,确需签证确认的应当场通知区代管办和项目业主的现场代表到场勘察核实后予以签字确认;
6、重大事项决定程序:区代管办根据项目业主或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重大变更请求、重大功能调整或其他工作困难等需要报请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由区代管办组织相关各方讨论,形成书面报告,报请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7、工程款拨付程序:施工单位根据进度工程量,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由监理单位确认,区代管办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项目业主按规定拨付;
8、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区代管办根据施工、监理单位提出分部、分项、主体竣工验收申请,会同项目业主组织区建设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部门和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按工程管理规范形成验收报告书,由各方签章确认;
9、决算审核程序:区代管办组织项目业主、设计、监理等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结算书进行初审,提出书面意见后,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核;
其他技术、内业等资料,按工程管理规程执行,对需项目业主签章确认的,项目业主配合会签。
六、监督管理要求
1、区代管办会同项目业主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廉洁施工合同,推行廉政文化进工地活动。各相关人员应恪尽职守,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工程建设管理的廉政规定。
2、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代管项目依法进行稽查、评审、审计和监察。
3、项目业主及区代管办要按照工程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加强沟通协调,共同推进项目建设进程,确保工程按期保质完成。
4、对项目业主和区代管办的相关人员与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串通舞弊,或者因工作疏忽、过失,导致项目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实行项目后评价制度。项目投入使用后,区代管办牵头组织项目各参与单位进行后评价工作,全面评价项目实施后综合效益,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区府投资项目代管规定第2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政府投资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预防项目管理腐败,推进现代工程专业化管理,使社会领域业务单位从直接管理项目建设向服务、监督项目建设转变,根据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管理办法〉、〈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领域,主要包括卫生计生、教育、文化、体育等领域。本办法所称的代管制,是指受政府投资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直接委托,由省国资委下属的基本建设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管单位)代管,履行和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项目管理模式。项目单位参与对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及项目实施至竣工验收等各环节的协助监督管理。
第三条 我省社会领域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新建、迁建和改扩建项目。省级卫生计生、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领域政府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的委托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政府投资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的委托管理,坚持政府主导、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参与、代管单位负总责的原则,代管工作遵循依法、高效、专业、公开的原则,项目产权归属项目单位的原则。
第五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人民币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原则上都应当实行代管制。
第六条 省卫生计生、教育、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所属项目单位的项目代管工作,并协助有关部门将代管单位和代管管理人员纳入现有项目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管工作健康发展。
第七条 项目代管可以从项目前期工作开始,也可以从涉及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阶段开始。代管单位依合同委托承担项目的前期工作、环保、施工及工期、质量、安全和工程验收等项目管理责任。
第八条 选择代管单位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目标管理的原则。应当在符合条件的代管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管单位。
第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选择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作为代管单位:
(一)法人资格。有满足政府投资社会领域基本建设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人员要求。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三)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资信能力、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等与代管的项目需要相适应。
(四)管理要求。代管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原则上不得在其他项目中兼职。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规范的代管合同要求,与所委托的代管单位签订代管合同。代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管内容;
(二)项目单位和代管单位的职责、权利与义务;
(三)对建设施工等参建单位的管理方式;
(四)代管管理目标,包括进度、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目标;
(五)代管单位的组织机构、服务标准;
(六)代管工程总费用及支付方式;
(七)履约担保要求及方式;
(八)绩效考核办法及奖励办法、违约责任、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十一条 代管合同签订后,代管单位应当按规定比率向项目单位缴纳代管工程履约保证金,或出具同额度的银行履约担保函。
第十二条 代管项目实行目标管理。代管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环保等目标负责,制定代管管理的各项制度,确保目标实现。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依据代管合同对代管单位的管理和目标控制进行考核和奖惩,督促代管单位严格履行合同。代管管理费按工程进度和目标考核情况分期支付。
代管单位在全面完成合同约定的完善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质量、安全、进度、造价、信用评价等方面的管理任务及目标后,项目单位可按合同约定的条件给予奖励,奖励费用在项目投资节余中列支。
第十四条 代管合同签订后,由于征地拆迁或者资金到位不及时等非代管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等管理目标无法实现的,项目单位和代管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合理调整代管管理目标。
第十五条 订立、变更、终止代管合同,项目单位应当向所属卫生计生、教育、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依据代管合同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项目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法协助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二)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协助组织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审定代管单位各阶段工作方案、项目管理目标和主要工作计划,定期组织检查与考核,重点检查考核代管单位履约及合同执行情况;
(四)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完成征地拆迁、三电及管线迁改工作;
(五)筹措建设资金,及时支付工程建设各项费用;
(六)协助检查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及强制性标准执行等情况,督促代管单位依据概算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七)配合组织项目验收、竣工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等;
(八)其他法定职责。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发现代管单位在项目建设管理中存在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对代管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情节严重的,必要时可以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终止代管合同。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干涉委托合同授予代管单位的权力;
(二)干预代管单位正常的建设管理行为;
(三)无故拖欠工程款和代管管理费;
(四)违反合同约定干预代管单位正常招投标或指定材料、设备供应商;
(五)擅自调整工期、质量、投资等代管管理目标;
(六)违反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代管单位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开展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依法承担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进度、环保、安全和投资等管理责任。配合有关部门依法组织的检查、考核等,负责落实整改;
(二)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项目单位名义办理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并落实相关要求;依据合同协助完成征地拆迁、三电和管线迁改等项目前期工作;
(三)拟定项目进度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措施等,并报经项目单位同意;
(四)审定一般设计变更并报送项目单位,办理较大及重大设计变更报批手续;
(五)组织工程验收,协助编制项目财务决算,准备竣工验收和向项目单位整体移交等相关工作;
(六)承担项目档案及有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组织有关单位编制竣工文件;
(七)负责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依法承担相应职责,与建设施工等参建单位共同承担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八)代管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代管单位应当依法接受卫生计生、教育、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部门的审计。在履行合同期间,应当配合政府建设项目推进行动以及相关活动,适时报送建设项目推进情况。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委托合同约定向代管单位支付代管管理费。代管管理费可在财政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管理费中支出。
代管管理费为代管单位按照合同委托管理范围、内容和目标要求,完成项目代管管理工作的费用。应当根据代管工作内容、项目投入、项目特点及风险分担等因素合理约定。
代管管理费约定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项目概算需调整时,应相应调整代管管理费,材料调差引起的概算调整除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明确开工的相关建设项目,可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项目代管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相应领域和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投资社会领域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区府投资项目代管规定第3篇
今后,凡南宁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如党政机关、公检法司、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或是城建、园林、绿化等公用事业项目,都将请“管家”来代管了。记者昨日了解到,《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10月8日正式下发施行。
“大楼站起来,干部倒下去,这是以往政府工程建设中常见的现象。”南宁市政府
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代建制”是一种新的管理方法,这项制度的推广将改变过去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存在的一些弊端。据悉,“代建制”的施行,主要是为了解决目前政府投资项目中普遍存在的超概算、工程质量无保证、延长工期、项目管理人员经验不足、使用单位重复购置办公用品造成浪费等问题,与传统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相比,“代建制”有助于加强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工期、标准和投资控制的监管。
《办法》中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分为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由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根据规定,只要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与申请代建项目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等条件的组织,都可以申请项目代建。但代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转包或分包所代建的建设项目;同时,代建单位也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不得以下属单位参加联合体投标或分包等方式参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活动。
“‘代建制’最大的特点是招标,而不是指定。”南宁市一位人大代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将项目由专业化单位代表投资方负责管理,这样一来,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将会得到很大程度的提高。同时,这也大大减少了资金周转的环节,由此可降低项目实施过程发生暗箱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