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建议对人贩子终身追责
全国人大代表、“宝贝回家”志愿者协会理事长张宝艳表示,现在的难点在于,以前丢失的孩子,过去了几十年,信息量寥寥无几,案件侦办难度较大。妇女儿童被拐时间越长伤害越大,建议对人贩子终身追责。
强烈支持张宝艳代表的建议,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对人贩子坚决实行“零容忍”!
目前对人贩子的量刑起点过低,缺乏法律威慑力
从统计数据来看,为什么这些犯罪分子出狱后很多人仍然会重操旧业,继续危害社会。就是因为以往对拐卖儿童的量刑起点过低,结果让那些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不惜涉险而去拐卖儿童。
一个儿童被人贩子拐卖之后,会对这个孩子的家庭造成多大的伤痛?几乎每一个家庭都会在孩子被拐卖之后,倾注全力去寻找孩子。为了寻找孩子,没办法正常工作,导致家庭陷入贫困,甚至出现身心疾病。对于如此大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不加大对拐卖儿童犯罪分子的重罚,就是对这些人的纵容。
人贩子拐卖妇女儿童方法越来越多,通过迷药、哄骗、多人合伙胁迫、暴力等手段以达到拐卖目的,胆子越来越大,越来越猖狂,有的竟敢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强抢,实在让人心惊胆战,而人贩子拐卖儿童,有的是为了暴利,摘取器官,有的是把孩子致残,为他们敛财。
而人贩子之所以胆敢拐卖如此猖獗,就是因为目前惩罚力度不够,不能起到震慑作用。
正是因为如此,人贩子才敢如此猖獗!有的人担心量刑过重,可能会导致人贩子穷凶极恶,对被拐儿童的人身安全不利。怎么不反过来想想,如果加重量刑,又有谁敢再作奸犯科?如果逮一个毙一个,谁还敢拐卖?如果像古代那样株连九族的话,谁敢铤而走险?
虫虫有话说
这让我想起前阵子,西安的李静芝终于跟被拐32年的儿子相聚,哭成泪人,32年期间多少辛酸,我们局外人说不清道不明,只有她自己才知道,就因为32年前一分钟的差错,孩子从此杳无音信,全家人的命运从此被改写。
如果不是孩子被拐,也许她现在已经看着孩子读完大学成家立业,她在家享受天伦之乐,帮儿子带孙子了!但是,没有如果,就因为孩子被拐,她走了32年艰辛寻子路。而像她这样的家庭不止一个,多少被拐儿童就有多少家庭悲剧!
我们以前上学,都是三五成群结伴自己去上学的,现在的孩子,初中了都要家长接送,因为家长不放心,就是因为这些人贩子,搞得人心惶惶!
张宝艳代表提案10年起刑直至死刑,加大量刑很有必要,并且建议终身追责,让人贩子入黑名单,让他们成为过街老鼠,无处逃遁!因为他们卖的不是孩子,是一个家庭乃至一个家族的命!
对拐卖妇女中的买方,为什么不以强奸,虐待,拘禁的罪行论处?
从新闻所知的拐卖父女的买方,就没听说被定罪的。这些人违背妇女意志难道不是强奸吗?限制人身自由,不算拘禁吗?而且基本都伴有殴打行为。
谁说没有按罪论处?1988年5月8日,上海同济大学研究生院某班主任收到一封匿名信(发信人至今不肯披露真实姓名)。上海市公安局出动三十多人前去解救。
匿名信内容是什么?
1988年,上海同济大学女研究生,在徐州做社会调查准备毕业论文,被拐卖到山东郓城,强奸关押71天的事件。而买家宫长恩,有幸成为第一个因买媳妇被判刑5年的人。在郓城县公安局发送的《关于打击拐卖人口、解救妇女儿童的情况报告》上,记者看到了这样的数字:
自1978年至今,共有2700余名外地妇女流入该县。其中14岁以下16名,14-18岁75名,18岁以上1900余名。其中未婚妇女占70%,已婚的占30%。
这份报告上还有如下记载:
“在我县被拐卖的妇女中,有9名因抗拒成婚,不堪受辱而自杀。在大人乡徐庄村、王井乡王皮村,两名少女都是在卖身的5天之内自杀的。至今尚未查明死者的身份和地址。”
而女研究生被解救,这是因为她的身份,和遇到了天良未泯的人。
同济大学开学两月见女大学生迟迟不归。询问家长,家长忧心如焚。
上海市公安局接到女研究生失踪的报案后,立即通报全国,公安部作为重大案件在中央各部委的治安工作会议上作了传达。
1988年5月8日,姑娘所在学校的班主任终于收到了一封匿名信(发信人至今不肯披露真实姓名)。公安出动三十多人去解救。这事的荒诞的还在于。配合搭救被拐女研究生的村支书,居然立了功!
村支书居然说:“她如果早告诉我她的身世,她D员的身份,我说啥也不能让她在这儿受这么大的委屈,国家培养一个人才不容易呀!”仿佛如果她是个普通女子,被拐卖村支书就心安理得了一样。
这个事情荒诞的地方还在于。对犯罪行为的放过。
他不顾对方激烈的反抗,强行把她抱上床,拼命地扒她的衣服。她则用尽全身最大的力气推搡抓挠着这个企图释放性暴力的男人。村里有些好事者见姑娘坚决不从,便上前帮忙。他们揪住她的头发,扒掉她的鞋子,把她往床上按。
这是报道写的。但最终。只有宫长恩因强奸被判刑5年。其余的犯罪分子却没有受到惩罚。
小群体共犯
为了保护“买来的财产”不跑掉,整个村子都可能结成利益共同体:一是会形成一种内部共识与“习惯法”:买来的媳妇就像买来的牛羊一样,是私有财产,要予以尊重;二是会形成一套保护这种“特殊私有财产”的“群防群治”体系:对被拐卖妇女企图逃跑的行为,互相要通风报信、知会对方;对于警察来解救刚被拐卖妇女的意图与行动,村民会预警,会拒绝配合,让警察找不到人,甚至会聚集起来阻挠警察把人带走。
如果当一个村子的村民集体阻挠警察解救被拐卖的妇女,能够派出大批警力将阻扰的村民系数抓起来,并以共犯论处,再让媒体广而告之,相信几个这样的案例以后,这种小共同体“野蛮的习惯法”也就慢慢土崩瓦解了。
但我们当年因为法治不健全,都是法不责众。息事宁人。以至于公安部打拐英模,为了不被村民抢回被拐卖妇女。身负重伤。甚至牺牲。甚至只好用手铐把自己和妇女拷在一起,保卫被拐妇女。履行最后的职责。
买卖同罪,刻不容缓!
经过15年以后,拐卖妇女的犯罪行为还要追究吗?
打拐,没有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