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情侣、男女朋友之间闹矛盾,分手期间发生了性关系,女孩报警,事后又反悔的,男方是否构成强奸犯罪?
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来说,分三种情况。
一、男女朋友、情侣之间发生两性关系时,确实违背了女方的意志,女方报警的,男方构成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的核心是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男子是否构成强奸犯罪,关键在于双方发生性关系时,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
如果男方违背女方意志,不顾其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则依法构成强奸犯罪。
同时,从时间点来看,是指两人发生性关系当时,如果女方当时不同意,报警后又反悔的,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以下是最近刚发布的这个方面的一则真实案例。
一对相恋了3年多的年轻情侣,分手后再次合租,分手不分居,“5.20”那天,双方酒后一起回到家里,男子不顾女方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女子报警,男子被抓,不久该女子又到办案机关称双方是恋爱关系,将要谈婚论嫁,对男子的行为,出具了谅解书,并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那么,此种情况,男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
24岁男子齐某某,案发前租住辽宁沈阳沈北新区,女子蒋某,是其前女友,两人曾经有过3年多时间的恋爱关系。
2021年1月,两人因生活琐事分手,4个月后,男子齐某某有心复合,经常主动找女子蒋某聊天。
不久后,女子蒋某离职,没有住处,齐某某主动邀请其到他家的空房间居住。蒋某遂搬到了齐某某家,并对齐某某表示她会支付房租。
2021年5月20日,两人一起吃晚饭、喝酒庆祝“520”,吃饭结束后,双方一起回到了合租房里。
回到家里后,男子齐某某要求送女子蒋某上楼到其房间,遭到女子蒋某的拒绝,随后,齐某再三请求送她回房间,并表示将她送到房间后马上离开。
这样,女子蒋某同意了,齐某某便将女子蒋某背上楼,送进了其房间,但是,齐某某并没有离开,而是不顾女子蒋某的反抗,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事后,女子蒋某报了警,齐某某认为这是情侣之间的纠纷,不构成犯罪,因而在房间里没有离开,等候警察的到来。
齐某某到案后,女子蒋某出具了刑事谅解书,称双方恋爱时间长,感情稳定,不久将谈婚论嫁,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男子齐某某,被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年轻情侣之间,分分合合、打打闹闹,本属正常的事情,但是,男方一旦用强,超越底线,触犯了法律,便已不再是两人之间的事情了。
本案齐某某,违背女子蒋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蒋某报警后,公安机关根据案件事实,认定齐某某的行为,构成了犯罪,此时,该案上升为了国家公诉案件,应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和处罚。
具体来看,本案从法律的角度,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本案中,男子齐某某违背女子蒋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依法构成强奸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刑法规定的强奸罪,主要是保护女性的性自主权,女性对自己的性权利,享有自主决定权。
本案中,女子蒋某虽然与齐某某在一起吃饭、喝酒,但是并没有同意与齐某某发生关系的意思表示。
事发时,其明确表示不同意发生性关系,并坚持进行了反抗,这些,足以表明齐某某的行为,违背了女子蒋某的意志,因而,其行为,构成强奸犯罪。
对于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案中,被告人齐某某在得知女子蒋某报警后,没有逃跑,而是在房间里等候警察的到来,到案后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什么法院最后认为,不构成自首?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构成自首,应同时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即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
本案中,从表面上看,齐某某似乎以上两个条件都符合,为何没能被认定为自首呢?
原因在于,主客观相一致,是我国刑法的一个重要原则。
本案中,齐某某虽然在明知蒋某已报警的情况下,仍然在原地等候,没有逃跑,但是,其主观上,并不是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而不逃跑,等待警察抓捕。
而是他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情侣之间的普通纠纷,根本就不构成犯罪,不需要逃跑。
因此,齐某某主观上,不是主动接受法律处罚,故而不符合主动投案的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
(三)、一般来说,强奸属严重暴力犯罪,应当依法严厉打击,为何本案却对齐某某适用了缓刑?
在我国刑法中,强奸,属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是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一般来说,很少适用缓刑。
本案对被告人齐某某适用缓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情节。
1、被告人齐某某,事后取得了被害人蒋某的谅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事实上,本案中的男女双方,此前系恋爱关系,且恋爱期间长,具有比较稳定的感情基础。
重要的是,事后被害人向司法机关表示,他们后面会谈婚论嫁,这样,齐某某几乎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对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以从宽处理。
3、被告人齐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理。
综合以上几点,法院最后对其作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罚当其罪。
(四)、本案还有一个情节,即“都是酒精惹的祸”,案发时,齐某某和女子蒋某,为了纪念“520”这个特殊的日子,双方都喝了酒,应如何看待?
生活中,确实有“酒壮熊人胆”的说法,酒后人的自控能力下降,容易出现冲动,所以有“酒后乱性”、“酒后失德”的说法。
但是,正是因为酒后自控力减弱,容易出事,所以,更应该控制自己,不喝或者少喝酒。
刑法中,对酒后犯罪的行为,是零容忍的,“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因此,对于本案齐某某的酒后乱性行为,法律是不会网开一面的。
只是,案发后有人说,本来,齐某某和女子蒋某二人,分手后久别重逢,又恰值“520”这个特殊的日子,一起吃饭喝酒,完全可能水到渠成,皆大欢喜的,而齐某某却不懂得惜香怜玉,霸王硬上弓,毁了自己。
对于齐某某来说,这次“冲动的惩罚”,实在太不应该,贪一时之欢,用终身买单!
二、情侣之间发生性关系,没有违背女方意志,男方不构成强奸罪,相反的,女方还可能因诬告、报假警受到治安处罚。
俗话说,夫妻之间,床头吵架床尾和,情侣之间也一样,只要没有违背女方意志,“一炮泯恩仇”,便不构成犯罪。
此时,如果女方因种种原因,报假警,是可能受到治安处罚的。下面这个女子便是如此。
与男闺蜜一番亲热,发生性关系后,被男朋友发现,为了逃避责任,便报警谎称被强奸,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换来的是公安机关拘留7日的行政处罚。
几个月前,烟台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行政处罚案件,引人深思。
据《潇湘晨报》报道,7月2日,烟台市公安局下辖某派出所接到女孩小刘的报案,称其被男子李某强奸。
公安机关随即展开调查,很快将男子李某传唤到案,然而,李某的陈述,和女孩小刘的说法大相径庭,出入很大。
为此,公安机关进行了深入的调查,案情逐渐明朗。
当办案人员再次询问报案的女孩小刘时,在大量证据面前,女孩小刘承认,当初同李某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被男朋友发现后,担心被责怪,无法交代,所以才谎称被强奸,报了假警。
后来,谎报警情的小刘,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警告、500元以下罚款、10日以内行政拘留的处罚。
本案中的李某,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其和女子小刘发生性关系时,没有违背小刘的意志,小刘事后反悔的,无效。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从中可以看出,是否构成强奸,取决于妇女当时的意志,双方发生性关系时,她是否同意。
如果当时同意,事后反悔的,男性不构成强奸。
三、如果年轻情侣中,女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则无论女方是否同意,男方都构成强奸罪。
这是因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满十四周岁的属幼女,其没有性防卫意识,为了体现法律对幼女的特殊保护,因而规定,同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一律按强奸犯罪论处。
因此,如果该情侣之间,女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经常、多次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女方是否愿意,男方都构成强奸罪。
当然,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况不多见,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也曾出现过不少。
还有一种情况,即女方虽然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同其发生性关系的,是对其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照护职责的人,此种情况,即使女孩是自愿的,男方也构成犯罪,这是我国刑法新增加的罪名,即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总结
对于年轻情侣之间闹矛盾,分分合合是正常的事,如果双方之间发生了性关系,是否构成犯罪,则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般情况下,如果不违背女方意志,则男方不构成强奸罪。此时,如果因为某些原因,女方报假警,还可能受到治安处罚。
如果确实违背了女方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则男方构成强奸罪,女方报警后即使反悔,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特殊情况下,无论女方是否自愿,男方均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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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周律师,无偿普法,欢迎关注,一起以案说法。
为什么很多人开着跑车出来干滴滴,还直播搭讪?
开车的时候开直播会被交警抓吗?未经乘客允许擅自直播乘客隐私是不是违法,可不可以报警?
首先,这是一个很尖锐的问题!冒着被封杀的危险给你回答的!
先说为什么有些人开跑车出来滴滴:
第一,跑车拉风回收更多人关注,更能忽悠乘客,让乘客以为占找便宜,更好搭讪,更好泡妹子给大家看啊!
第二,跑车不一定是播主的,可能是他签约的公会配备的,以这种方式招揽人气
第三,就算跑车是自己的,也可能是直播一段时间有几十万粉丝的网红播主才买得起的,算是爆发户吧,真正有钱的富二代是不会开着跑车出来滴滴的
下面说他们为什么直播滴滴:
第一,这种直播属于户外领域,一般人么都喜欢看撩妹搭讪泡妞这种的
第二,滴滴刚好能满足搭讪的一切条件“车内有私密空间”“滴滴司机的身份会让妹子们放松戒备”“滴滴软件有头像,有更多机会遇见妹子”“更随机,直播的节目更有挑战性”,反正就这些点吧,会使得现在滴滴直播很火
最后想吐槽下这种行为:
我认为这么做是违反交通法规的,首先开车的时候玩手机就不对,更何况还要直播,实时互动,这样更危险,那些播主们,你们至生命于何处?至乘客生命于何处?
还有一点就是这样是侵犯了乘客隐私权的,在未经乘客同意就擅自将乘客画像公布,还套问各种隐私问题,真的很没有道德,就我曾接触过的被搭讪的几个朋友说,有的滴滴司机还动手动脚,真的想说你们的道德底线哪去了?为了要人气就不要FACE了吗?
很希望交管部加大管制力度,直播平台也能加强管控,文教部也行动起来,社会需要清流而不是泥石流,如果是未成年人看了这些东西,是不是会影响他们的价值观,认为这样做就能被关注就能出名是不是以后的孩子就都去直播搭讪,甚至做出违法的事来,这是一件严肃的事情,没在开玩笑,请大家顶起来,取缔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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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怒批街头户外直播搭讪乱象怎么看,你是其中的受害者吗?
当年有一句话:“十亿人民九亿假,哪个不假哪个傻。”当然这话有点夸张,但一个令人关注的事实是,网络上的讹人事件,屡屡发生,一个客观事实是“无利不肯早起!”看清这一点,刘谦再怎么折腾,你也受不了害,因为你根本不信,也无需搭讪,主播?他播她的,你该干嘛干嘛!它能害的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