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著角度来看,武松对战西门庆确实是秒杀,但这个秒杀靠的不是拳头,而是巧劲。
当武松提着大刀和潘金莲的人头去狮子楼上时,西门庆正和李外传兴致勃勃的喝酒(好吧其实不叫李外传,咱们先按《金瓶梅》的人名走),当西门庆看到武松上楼时也很吃惊,就准备跳楼逃跑,但发现楼太高,跳下去也不合适,所以索性就要和武松拼拼拳脚。要知道西门庆这暴发户也是有一神好拳脚的,于是我们看到西门庆对着武松飞起一脚,正好踢飞了武松手里的刀。
许多人觉得西门庆能踢飞武松的兵刃所以就得出什么西门庆秒杀武松之类的结论,但如果要情景重现的吧,我们发现在西门庆飞踢之时武松正是提刀冲锋之时,武松见脚飞来,也是下意识的要躲避,但躲肯定是从侧面躲,所以难免由于时间差被踢中右手,那么自然刀就飞走了。
所以,同样是写小说,施公能在文字间把一些客观事实也写出来,而不是给哪个人物设定一路开挂的无敌模式。
再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我们都知道武松擅长赤手空拳搏击,其实兵刃并不是他所擅长的项目,可别觉得给你一把刀你挥舞几下就是刀法了,我们发现武松在化身行者提着双刀也很少有单挑的记录,每次用刀制敌基本都是先用巧劲把对方击倒再用刀将其生命终结,面对西门庆也是如此。西门庆见武松刀丢了,就不怕他了,握紧拳头打向武松,而武松是怎么化解他的攻击的:
却被武松略躲个过,就势里从胁下钻入来, 左手带住头,连肩胛只一提,右手早拎住西门庆左脚,叫声:“下去!”
所以二人在狮子楼就没有什么打斗,完全是武松借着西门庆的力顺手一抓把他扔下楼了,接着武松下楼一刀割下其首级,献祭武大,自己主动投案自首。
文/逻辑文史游
野路子对野路子,拼的就是技巧了呗~
央视为啥不让王濛解说短道速滑比赛?
我觉得大家还是对她不够了解,个人感觉,王濛虽然是一个非常有个性,有主见,但是,她绝对有大局观,有国家情怀,如果让她去现场主持,她一定不会是现在的状态,她一定会拿捏好分寸,因为她足够专业,足够清醒!她绝对不是大家眼中的莽撞人!我相信她一定会做得很棒!
常宁一初中生玩刀脱鞘意外刺死同学,学校协议赔死者家属79万元,孩子将受到什么惩罚?
胡美美律师的答案是:学校和玩刀学生均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前两者分担死者的赔偿责任,其中玩刀学生父母(监护人)负主要责任,学校负次要责任。
本案中,玩刀的学生涉嫌的罪名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该罪名规定于《刑法》第233条,全文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但在该法的第17条同时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该规定从年龄上直接将犯罪嫌疑人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责任的时间定在了16岁以上。本案中玩刀学生仅为初中生,不满16周岁,不承担任何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该学生为过失犯罪,无收容管教之必要。所以其面临的处罚仅仅是“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现实生活中,孩子家长往往会采取转校的方式让孩子继续完成学业。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9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上学期间带管制刀具,属监护人(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之情形,故其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学生在在校期间带刀、玩刀,视为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监护人和学校责任比例划分上,因为我们无法强求学校能够及时发现学生持有刀具。所以,胡美美律师认为:应由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承担次要责任。
在赔偿总额上结合常州本地的经济条件及相关负有抚养义务人的实际情况,胡美美律师认为79万的赔偿总额是合适的,但若校方单独赔偿79万则系校方因各种考虑在法律之外多赔的结果,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远低于该数字。